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王文雄 即祭祀公業 王合和 管理人
王文堅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定章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告 王秋鶱
王耀 王勝雄 王啟民 王 韋翔 王崟羽 陳錦郎 王臣民 黃幸堅 王幸慶 陳登賢 陳建全 鄧嘉琳 李相陽 陳王月裡 王水壽 王阿聲 王逸柔 (原名 王怡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施潁弘 律師共同 張毓珊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 鄭美雪
王正雄 王 李招 王助 胡 王華 王天送 王桂林 王 張參 王林銀王 謝真珠 王仲英 王匏 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交付文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交付文件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