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王文雄 即祭祀公業 王合和 管理人
王文堅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定章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告 王秋鶱
王耀 王勝雄 王啟民韋翔 王崟羽 陳錦郎 王臣民 黃幸堅 王幸慶 陳登賢 陳建全 鄧嘉琳 李相陽 陳王月裡 王水壽 王阿聲 王逸柔 (原名 王怡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施潁弘 律師共同 張毓珊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 鄭美雪
王正雄李招 王助王華 王天送 王桂林張參 王林銀王 謝真珠 王仲英 王匏 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交付文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交付文件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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