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金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8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金昆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金昆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6月4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30日)、各刑之合併刑期(拘役60日),並參酌前揭刑期上限,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6日│民國107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083號│107年度偵字第1533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20號│107年度簡字第2769號││實├─────┼──────────┼──────────┤│審│判決日期│民國107年5月4日│民國10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20號│107年度簡字第2769號││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6月4日│民國107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126號│107年度執字第9498號│││(已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