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
之1
戌○
申○
午○○
戊○○
己○○
丙○○
亥○○
地○○
酉○○
天○○
未○○
子○○
號
A○○
玄○○
黃○○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選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宇○○、戌○、申○、午○○、戊○○、己○○、丙○○、亥○
○、地○○、酉○○、天○○、未○○、子○○、A○○、玄○
○、黃○○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均緩
刑貳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宇○○、戌○、申○、午○○、戊○○、己○○為於民國95
年6月10日所舉辦之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第18屆村長選舉中
取得投票權以支持特定候選人,明知自己並無實際居住在雲
林縣○○鄉○○村○鄰○○路○○○巷○號,且亦無真正遷入
該址居住之事實,竟共同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前往戶政事務所將各自原設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戶
籍,改遷入雲林縣○○鄉○○村○鄰○○路○○○巷○號不知
情之 李秀枝 所提供之戶籍內,取得選舉權之基準日(投票日
前4個月)前之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申請遷入,而使
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將虛報遷入之宇○○、戌○、申○
、午○○、戊○○、己○○編入「雲林縣二崙鄉第18屆鄉民
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二崙鄉崙西村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宇
○○、戌○、申○、午○○、戊○○、己○○並均於投票日
即95年6月1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第321號投票所
投票,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丙○○、亥○○、地○○、酉○○為於95年6月10日所舉辦
之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第18屆村長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以支持
特定候選人,明知自己並無實際居住在雲林縣○○鄉○○村
○鄰○○路○○號之1,且亦無真正遷入該址居住之事實,竟
共同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前往戶政事務
所將各將原設於附表編號7-10所示之戶籍,改遷入雲林縣○
○鄉○○村○鄰○○路○○號之1不知情之 廖鴛鴦 所提供之戶
籍內,取得選舉權之基準日(投票日前4個月)前之如附表
編號7-10所示之時間申請遷入,而使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
所將虛報遷入之丙○○、亥○○、地○○、酉○○編入「雲
林縣二崙鄉第18屆鄉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二崙鄉崙西村選
舉人名冊公告確定,丙○○、亥○○、地○○、酉○○並均
於投票日即95年6月1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第321
號投票所投票,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天○○、未○○為於95年6月10日所舉辦之雲林縣二崙鄉崙
西村第18屆村長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以支持特定候選人,明知
自己並無實際居住在雲林縣○○鄉○○村○鄰○○路○○○號
,且亦無真正遷入該址居住之事實,竟共同基於使投票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前往戶政事務所將原設於附表編號
11-12所示之戶籍,改遷入雲林縣○○鄉○○村○鄰○○路
○○○號不知情之 廖學己 所提供之戶籍內,取得選舉權之基準
日(投票日前4個月)前之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時間申
請遷入,而使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將虛報遷入之天○○
、未○○編入「雲林縣二崙鄉第18屆鄉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二崙鄉崙西村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天○○、未○○並均
於投票日即95年6月1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第321
號投票所投票,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子○○、A○○為於95年6月10日所舉辦之雲林縣二崙鄉崙
西村第18屆村長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以支持特定候選人,明知
自己並無實際居住在雲林縣○○鄉○○村○鄰○○路○○○號
之1,且亦無真正遷入該址居住之事實,竟共同基於使投票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前往戶政事務所將各自原設於
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戶籍,改遷入雲林縣○○鄉○○村○
鄰○○路○○○號之1不知情之 張武三 所提供之戶籍內,取得
選舉權之基準日(投票日前4個月)前之如附表編號13-14
所示之時間申請遷入,而使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將虛報
遷入之子○○、A○○編入「雲林縣二崙鄉第18屆鄉民代表
暨村里長選舉」二崙鄉崙西村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子○○
、A○○並均於投票日即95年6月1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
崙西村第321號投票所投票,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㈤玄○○、黃○○為於95年6月10日所舉辦之雲林縣二崙鄉三
和村第18屆村長選舉中取得投票權以支持特定候選人,明知
自己並無實際居住在雲林縣二崙鄉三和村13鄰三塊厝65號
,且亦無真正遷入該址居住之事實,竟共同基於使投票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前往戶政事務所將各自原設於附表
編號15-16所示之戶籍,改遷入雲林縣二崙鄉三和村13鄰三
塊厝65號不知情之 吳宗焜 所提供之戶籍內,取得選舉權之基
準日(投票日前4個月)前之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時間
申請遷入,而使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將虛報遷入之玄○
○、黃○○編入「雲林縣二崙鄉第18屆鄉民代表暨村里長選
舉」二崙鄉三和村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玄○○、黃○○並
均於投票日即95年6月1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第32
2號投票所投票,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宇○○、戌○、申○、午○○、戊○○、己○○、丙○
○、亥○○、地○○、酉○○、天○○、未○○、子○○、
A○○、玄○○、黃○○於本院調查中,對上開犯罪事實,
均坦白承認。
㈡雲林縣二崙鄉戶政事務所95年4月4日第0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之95年1月1日至95年2月17日遷入、遷出名冊1份。
㈢雲林縣第18(8)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第321、32
2號投票所選舉人名冊。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宇○○等16人行為後,刑法第146條業於96年1月2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修正前該條係規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
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
票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規定增訂第
2項,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進而遷移戶籍並參與投票者
,明文規範為刑法處罰之對象,以杜絕爭議,經比較該2罪
修正前後之法定刑度均屬相同,雖修正後刑法第146條第2
項係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為主觀構成要件,惟被告
宇○○等人之行為,均符合修正前後之犯罪構成要件,修正
前之規定對其等並無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適用被告宇○○等16人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
1項規定論處。是核被告宇○○等16人之所為,均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
㈡查⑴被告宇○○、戌○、申○、午○○、戊○○、己○○等
人間;⑵被告丙○○、亥○○、地○○、酉○○等人間;⑶
被告天○○、未○○等人間;⑶被告子○○、A○○等人間
;⑷被告玄○○、黃○○等人間,就上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
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9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8條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舊
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然對前揭被告等人而言,
無論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故刑法第28條之修
正內容,對其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㈢本院審酌被告等人以虛設戶籍之方法,影響純正選舉之風氣
,並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及個別被告之犯後態
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宇○○等16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
算1日,易科罰金。」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案被告宇
○○等16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得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
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等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
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犯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
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
有強制性,為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
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惟宣告褫
奪公權之期間仍為1年以上10年以下,而褫奪公權依我國刑
法規定,為從刑之一種,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
最高法院79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不容與其他刑
法總則規定割裂適用,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各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
年。
㈥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制
定,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
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
之1。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
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
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
公權逾1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
間不得少於1年,同條例第7條、第14條亦均定有明文。查
被告宇○○等16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又無
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例外情事,爰就前揭所宣告之刑及
褫奪公權期間各減其2分之1為如主文所示,並均定其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宇○○、戌○、申○、午○○、戊○○、己○○、丙
○○、亥○○、地○○、酉○○、天○○、未○○、子○○
、玄○○、黃○○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之宣告,而被告A○○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以81年度易字第4365號、82年度易
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確定,於82年7月7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分別有其等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宇○○等16人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於本院調查中均已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諭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
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依最高法院
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應直接適用裁判
時之新法),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㈧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
之金額,並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復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院
為確實督促被告宇○○等16人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
,並按其等之犯罪情節,依上開規定,併諭知其等各應自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
四、同案被告B○○、寅○○、卯○○、辰○○即 游惠貞 、丁○
、乙○○○、D○○、C○○、甲○○、巳○○、宙○○、
辛○○、庚○○、丑○○、壬○○、癸○○等人部分,本院
改依通常程序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146條第1項(修正前)、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7條第2項(修正前)、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
14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第1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
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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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戶籍遷移情況一覽表96年度虎簡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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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原籍│遷入戶籍│戶長│遷入日期│遷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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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宇○○│臺北縣三重市○○路3│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4│李秀枝│95.01.06│95.06.15│
│││段43巷4之1號│鄰中山路144巷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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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戌○│臺北縣新莊市○○路│同上│同上│95.01.09│95.06.27│
│││419巷1弄27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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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申○│臺北縣三重市○○路2│同上│同上│95.01.09│95.06.20│
│││段65巷1弄3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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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午○○│臺北縣板橋市○○街83│同上│同上│95.01.18│95.07.18│
│││號│││││
├──┼───┼──────────┼──────────┼───┼────┼────┤
│05│戊○○│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阿│同上│同上│95.01.18│95.08.04│
│││勸42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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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己○○│同上│同上│同上│95.01.18│95.08.04│
├──┼───┼──────────┼──────────┼───┼────┼────┤
│07│丙○○│臺北縣汐止市○○路│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8│廖鴛鴦│95.01.06│95.10.14│
│││110巷12號6樓│鄰民權路68號之1││││
├──┼───┼──────────┼──────────┼───┼────┼────┤
│08│亥○○│臺北縣三重市○○路3│同上│同上│95.01.06│95.07.19│
│││段99巷13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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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地○○│臺北縣汐止市○○路│同上│同上│95.01.06│95.10.14│
│││110巷12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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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酉○○│臺中市○○區○○路87│同上│同上│95.01.06│95.12.21│
│││巷30號3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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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屏東縣屏東市○○○路│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9│廖學己│95.01.26│95.06.23│
│││66巷5弄27號│鄰中山路180號││││
├──┼───┼──────────┼──────────┼───┼────┼────┤
│12│ 廖呈峰 │臺北市○○區○○○路│同上│同上│95.02.03│95.07.19│
│││5段212巷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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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子○○│高雄縣茄萣鄉吉定村茄│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4│張武三│95.01.09│95.08.11│
│││萣路1段56巷2號│鄰民權路108號之1││││
├──┼───┼──────────┼──────────┼───┼────┼────┤
│14│A○○│同上│同上│同上│95.01.09│9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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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玄○○│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東│雲林縣二崙鄉三和村13│吳宗焜│95.01.10│迄未遷出│
│││興168之42號│鄰三塊厝65號││││
├──┼───┼──────────┼──────────┼───┼────┼────┤
│16│黃○○│同上│同上│同上│95.01.10│迄未遷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