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子○○
辛○○
樓
丙○
號
庚○○
號
壬○○
戊○○
號附1
丁○○
己○○
乙○○( 黃秋隆 之繼承人)
甲○○(黃秋隆之繼承人)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22,58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