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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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惠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毒偵字第88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136、1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惠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136、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經被告坦承為施用毒品之供犯罪所用,附表編號9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經初檢顯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扣案物分屬於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物、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113年4月19日進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復於113年4月25日進入法務部○○○○○○○○;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136、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證,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玻璃球3顆,雖未經檢驗,惟被告坦承為施用安非他命所用(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卷第15頁);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雖未檢出第一、二、三、四級毒品,然初檢顯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卷第46頁),且為供被告預備施用毒品所用,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或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卷第71頁)

2

玻璃球

3顆

未鑑驗。

3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

吸管(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43號)

1支

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11頁)

4

吸食器具(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43號)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5

白色透明結晶(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0號)

1袋

實稱毛重1.3240公克(含1袋),淨重0.76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763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7號

殘渣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7號卷第39頁)

7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8

11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

白色透明結晶(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332號)

2袋

實稱毛重1.1160公克(含2袋),淨重0.7700公克,取樣0.002公克,餘重0.76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卷第99頁)

9

玻璃球吸食器(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397號)

1個

經乙醇沖洗,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管之第一、二、三、四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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