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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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585、43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泓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聲請書誤載為毒偵緝字)第3585、4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85、4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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