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368公克)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不明白色結晶1袋,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368公克),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
5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不明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368公克)一節,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04日航藥鑑字第0986105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