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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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叁拾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71
4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99年8月23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35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23日,以97年度偵字第2871
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於99年8月2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35片(97年度保管字第8026號),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陳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