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35號聲請人 李秀珠 即 金子秀珠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倘為外文資料,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二、聲請人之入出境紀錄。
三、聲請人之日本國戶籍資料及住民票應經日本國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