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99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義丰 │第一商業銀行 竹東 │98年11月6日│9,720元│0000000│││││分行│││││├──┼───────┼────────┼──────┼──────────┼───────────┼────┤│002│享谷企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11月10日│4,200元│0000000││││司│香山分行│││││├──┼───────┼────────┼──────┼──────────┼───────────┼────┤│003│啟昇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1月10日│2,625元│0000000││││司│新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