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告 高茂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係坐落於高雄市苓雅區,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且除被告高吳幸妹外,其餘被告高茂峯、高晃健均居住於高雄市苓雅區,依上開規定規定,本案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