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976號

原告太普新光線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侑廷

訴訟代理人 林合宜

王㳖璟

被告王○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王○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王○川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吳○冔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吳○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楊○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楊○慈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侑廷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侑廷

,此有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11年11月1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因原告選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訴訟程序雖非當然停止,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陳侑廷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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