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976號
法定代理人 陳侑廷
訴訟代理人 林合宜
王㳖璟
被告王○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王○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王○川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吳○冔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吳○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楊○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楊○慈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侑廷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侑廷
,此有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11年11月1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因原告選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訴訟程序雖非當然停止,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陳侑廷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