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選任辯護人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徐培元、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陳心婷誤載為法官潘進順,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法官陳心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