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丁○○、鴻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零叁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