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懋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懋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懋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10月23日之數罪併罰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09.24│101.10.9至同年月11日間│101.11.06││││某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513號(│101年度易字第1405號(│102年度易字第633號(臺││決│(偵查《│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9│││自訴》機│14079號)│15193號)│5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2.07│102.06.11│102.10.14│├─┴────┼───────────┴───────────┴───────────┤│備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