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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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逸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逸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逸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確定;㈡又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就上揭各罪刑以105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
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2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尹茜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