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秦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又,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秦緯發支付命令,略以:本件債權係第三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41,300元(包括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買回(下稱系爭債權),並請求債務人應清償該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云,本院認系爭債權中已包括利息,聲請人復將該利息滾入原本,請求依年息5%計算之複利,乃於民國10
1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陳明 系爭債權之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各若干元,該裁定於101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仍未就裁定補正意旨為陳明,視為未遵期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