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貳顆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
260號被告 張書瑋 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制式子彈2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制式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沒收。
三、經查:扣案子彈2顆,經依性能檢驗法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