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警訊及鈞院訊問時,已坦承所犯罪行,深具悔意,家中雙親日夜思念,請求交保安頓雙親及待產之未婚妻後,安心服刑,日後開庭定準時應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自承利用在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內施工之十個月期間,為七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確保日後之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經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上開安頓雙親、未婚妻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