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銘 、 王崇儒 間確認保險金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