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穎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含包裝塑膠袋共計毛重貳點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被告為警查獲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含使用過及未使用過煙捲各1支,與煙草1包),經送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使用過之煙捲、及未使用過煙捲各1支(各重0.29公克、0.12公克),與煙草1包(驗餘含包裝塑膠袋合計毛重1.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319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82號卷第40頁),堪認上開扣案之煙捲與煙草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就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塑膠袋,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鑑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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