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俞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048號),本院認宜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俞棓於民國110年4月24日上午8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龍東十三街(以下僅稱街路名)往龍昌路方向行駛,行經龍昌路與龍東十三街交岔路口欲左轉彎駛入龍昌路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有 梅素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龍昌路往龍川街方向直行駛至,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梅素萍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併肋骨骨折、右側肩膀挫傷、右側手部及中指挫擦傷、右側手肘及左側手肘擦傷等傷害。嗣王俞棓於肇事後,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案經梅素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梅素萍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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