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秋雯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秋雯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秋雯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秋雯,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乃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以107年度消債調字第564號諭知調解不成立,並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聲請人更生之聲請,而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於107年5月7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未有穩定之工作,致履行更生方案金額顯有困難,且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仍無法找到固定之工作,僅能依賴家人資助,已無法履行負擔更生方案,而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於109年5月2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後經司法事務官於110年4月30日依職權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本院並認因聲請人經本院裁定更生後迄今,每月所得收入扣除支出後,已無餘額,復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乃於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予以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