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3號反訴原告 程子碩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鍾睿鴻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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