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25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怡婷 被告 莊培峻莊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信用貸款約定書涉訟時,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見本院卷第9頁)、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17頁背)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3年10月2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
0000000),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所示之循環利息。詎被告自105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5,739元(其中本金23,949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290元,逾期滯納金500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25,739元,及其中本金23,949元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9%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被告於104年9月15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原告如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所示之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5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521,374元(其中本金489,222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8,34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月付金中之利息12,905元,違約金900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521,374元,及其中本金190,684元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遲延利息,其中本金298,538元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7.38﹪計算之遲延利息。㈢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花旗(台
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信用貸款月結單、年金法試算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信用卡貸款方式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5,9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給付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1│信用卡│25,739元│23,949元│12.79%│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2│信用貸款│521,374元│190,684元│14.99%│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298,538元│17.38﹪│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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