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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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2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許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及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浮動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年息20%,自104年9月1日調為15%),計算之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嗣被告截至105年6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有新臺幣(下同)10萬2,923元未給付(其中消費款為9萬7,636元、循環利息為3,897元、其他費用為1,39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04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52萬元,約定自104年6月2
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5年1月15日後未依約為清償,尚欠本金49萬0,765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04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自104年6月2
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5年1月11日後未依約為清償,尚欠本金4萬7,187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上開3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元)│元)│││├──┼─────┼─────┼─────┼────┼───────────────┤│1│信用卡│102,923│73,654│11.62│自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3,982│15│自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490,765│490,765│11.14│自10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47,187│47,187│11.14│自10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640,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