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憶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180,000元,應繳裁判費52,2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51,2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
份、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