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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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2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99年度審聲字第1102號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判決│法院、│判決││││││號│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風│有期徒│96年3月│本院97年│98年│均同左│98年│││化罪│刑5月│28日下午│度審簡字│7月││9月││││,減為│1時至3│第5038號│13日││15日││││有期徒│時許││││││││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妨害風│有期徒│97年12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8年│││化罪│刑6月│16日起至│度審簡字│8月││11月││││,如易│98年1月│第3606號│26日││2日││││科罰金│16日下午││││││││以新臺│1時40分││││││││幣1,00│許││││││││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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