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季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484、485、486、487、488、489、49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6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覃季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覃季芸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9月13日以96年簡字3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6年12月17日確定,並於97年3月
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二)覃季芸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即可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戶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連同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等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如出售或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掩飾其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行為的犯意,於99年1月18日,因見蘋果日報分類廣告版中有刊登內容為「銀行信貸、信用不佳可辦」之廣告,隨即撥打上揭廣告中所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對方取得聯繫,隨即於99年1月21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客運站,將其於97年10月3日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新竹分行所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包裹寄送之方式,交由客運公司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再於99年1月27日某時許,將其上揭帳戶之存摺,以同上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均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存、提款及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gino175cm」帳號,刊登「【全新】幫寶適特級棉柔新生寶寶紙尿褲M(224片)4包/箱」之拍賣訊息。 林何印 於99年1月20日11時13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住處上網瀏覽得知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6日8時43分許,至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處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320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林何印 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2、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1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 江哲宇 「chris23sirhc」帳號,刊登「DeLonghi迪朗奇大都會炫風式烤箱EO1258」之拍賣訊息, 林瑞麟 於99年1月21日19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5段92之1號5樓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4日14時3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之方式,在臺北市○○區○○街一段120號彰化商業銀行匯款588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林瑞麟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3、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1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redbear4286」帳號,刊登「☆生活館☆補體素750g─原味、香草、優纖(單價440元*13罐)」之拍賣訊息, 陳淑薇 於99年1月21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4日21時52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之方式,在其住處匯款570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陳淑薇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4、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todelitabox」帳號,刊登出售奶粉之拍賣訊息, 姜若嵐 於99年1月22日16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三樓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5日10時10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264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姜若嵐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5、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4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盜用「cephaswen」帳號,刊登出售筆記型電腦之拍賣訊息, 李志祥 於99年1月24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自強二巷13號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4日19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470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李志祥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6、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4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jadie555」帳號,刊登「GUCCI公仔包(中)」之拍賣訊息, 李宥萱 於99年1月24日14時33分許,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4樓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4日15時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600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李宥萱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7、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pavvy28」帳號,刊登出售「卡洛塔妮乳鐵三益菌」奶粉之拍賣訊息, 雷雅琴 於99年1月25日13時44分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街○○號2樓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5日15時58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之方式,在其住處匯款266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雷雅琴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8、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redbear4286」帳號,刊登出售「☆生活館☆美強生優兒A+幼兒成長奶粉」之拍賣訊息, 許涵淳 於99年1月25日,在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
1月26日7時4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984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許涵淳 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9、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redbear4286」帳號,刊登「☆生活館☆美強生優兒A+幼兒成長奶粉」之拍賣訊息, 陳怡璇 於99年1月25日13時5分許,在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5日,以網路轉帳匯款之方式,在其位於上址之住處匯款984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陳怡璇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 劉姵筠 所有之「peggZ0000000000」帳號,刊登「新光三越禮券10000元」之拍賣訊息, 張懿華 於99年1月25日17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路○○○巷○號5樓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5日18時許,以網路轉帳匯款之方式,在其住處匯款920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張懿華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該集團成員於99年1月24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盜用「maymay3q」帳號,刊登出售LV牌包包之拍賣訊息, 李雅秋 於99年1月24日,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住處瀏覽上開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9年1月24日15時1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之方式,匯款15000元至覃季芸名義之上開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李雅秋查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覃季芸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被害人林何印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林何印出具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元大銀行新竹分行於99年2月10日以元竹字第990000211號函送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1份。
(三)被害人林瑞麟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江哲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元大銀行新竹分行於99年3月19日以元竹字第0990000349號函送之開戶基本資料、照片及相關資料等1份、被害人林瑞麟出具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四)被害人陳淑薇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陳淑薇出具之MOD家庭金融交易明細紀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五)被害人姜若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被害人姜若嵐出具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六)被害人李志祥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李志祥出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七)被害人李宥萱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李宥萱出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存摺1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1份。
(八)被害人雷雅琴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雷雅琴出具之MOD家庭金融交易明細紀錄1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九)被害人許涵淳於警詢時之指述、元大銀行於99年2月24日以元銀字第第0990001054號函送之往來資料1份、被害人許涵淳出具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十)被害人陳怡璇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陳怡璇出具所有之花蓮二信銀行存摺內頁1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
1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十一)告訴人張懿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劉姵筠於警詢時之證述、元大銀行新竹分行於99年3月22日以元竹字第0990000350號函送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告訴人張懿華出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份、雅虎奇摩交易資料表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十二)告訴人李雅秋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李雅秋出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十三)寄貨資料2份。
(十四)被告覃季芸雖坦承上開帳戶為其所申請,且確有降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存摺等物分2次寄予他人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匯款之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於99年1月18日見蘋果日報分類廣告版刊載「銀行信貸、信用不佳可辦」的廣告,即致電與對方聯繫,對方要求我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給對方,方便對方為我製作薪資轉帳證明及財力證明云云。然查:
1、被告係經由報紙廣告登載內容而與對方聯繫,且自警詢起至偵訊時止,被告均無法提供對方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供以調查,顯見對被告而言,其在交付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斯時,對方無非係全然不相識之陌生人,則在其對對方之背景、有何能力可以代為辦理貸款、要如何辦理貸款、貸款之銀行為何、條件內容、如何償還等種種攸關貸款是否可以確實辦成之重要事項完全不知之情況下,其如何確定對方確為足堪信任之人並因而將己身所有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悉數交付?
2、次查,銀行將款項借貸予人,所圖求無非是賺取利息及讓資金活絡,所著重事項之一當係借貸之人是否有足夠資力能夠繳息及清償,而為確保借款人能夠按期繳息及清償本金,有時會要求足供作為擔保之抵押物,然被告名義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充其量僅是該帳戶之資料而已,無論是欲證明借貸款項之人之資力、未來按期繳息及清償之能力暨擔保繳息及還款等,此被告名義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均無法達到上揭目的,誠屬當然,則對方又有何必要係為代辦貸款之目的而要求被告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況且,在被告全然不知對方之詳細姓名、年籍及地址之情況下,苟真確有辦理貸款並獲核撥之情事,被告又如何確保已取得被告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不會因之將已核撥之款項提領供己使用?再者,被告於偵訊時亦自承:對方是說從提款卡內幫我作薪資轉帳及財力證明云云,然被告既明知其並無任何薪資轉帳情形及充足財力,則取得上揭提款卡、密碼及存摺等物之對方又如何能夠以合法方式而無中生有被告確有薪資轉帳資料及充足財力證明?是以被告所辯種種情節,要與一般辦理貸款之常情完全不符。
3、末查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報章媒體復一再披露詐騙集團為規避查緝,故使用他人帳戶以遂行詐欺之不法犯罪態樣,被告為智慮健全、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將其名義之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他人,其所辯述之交付原因顯有違情理之常,已如前述,然其竟猶仍將渠之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而該人既有使用帳戶之需,竟不思自行申辦,反大費周章收集他人帳戶使用,顯與一般交易常情相悖,則其用途實屬可疑,足證被告應可預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竟仍將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來路不明之人,是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該人之犯罪態樣係以該帳戶供詐欺之用,惟其顯具縱有人以其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自明。
4、綜上,被告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覃季芸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人不法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且其所為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次交付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之行為,幫助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林何印、林瑞麟、陳淑薇、姜若嵐、李志祥、李宥萱、雷雅琴、許涵淳、陳怡璇、張懿華及李雅秋等人,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如事實欄第一段(二)之所述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等部分犯行與前揭如事實欄第一段(二)之1至部分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曾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9月13日以96年簡字3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6年12月17日確定,並於97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近來國內多有詐欺集團犯案,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被告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予他人,充作轉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非但徒增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騙集團得以順遂詐欺取財犯行,以及審酌被告當時因需款孔急,短於思慮而輕率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之犯罪動機及目的,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