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樺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98年3月23日│47,841元│FN0000000││││限公司 李東朝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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