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備考│││││││(新台幣)│號碼││├──┼─────────┼─────┼───────┼───────┼────────┼───┼───────┤│001│乙○○、甲○○││98年4月15日│98年10月15日│20,000,000元││原載金額2275萬│││││││││元,經修改為│││││││││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