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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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98年度毒偵字第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淨重0.1公克(聲請書誤繕為毛重)之第二級毒品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月25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96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小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小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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