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736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甲○○上二人共同代理人丙○○相對人丁○○即債權人9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151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因之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