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事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事聲字第148號
聲請人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即異議人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