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8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柯証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487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94,697元│95年9月21日│20%│本欄空白│├──┼────────────┼───────────┼───────────┼───────────┤│002│276,036元│96年3月4日│20%│本欄空白│├──┼────────────┼───────────┼───────────┼───────────┤│003│194,838元│95年10月6日│15.9%│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