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聲請人 楊嘉豪 相對人 陳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3月28日寄存送達於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出所(見本院卷第34頁所附之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第42-44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聲請人徵收之程序費用支出,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