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何珈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江力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100年4月8日│40,262元│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