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文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繳款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收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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