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號抗告人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有家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武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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