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99號上訴人 黎明雅
林政修 送達代收人 林書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9號履行協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2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1萬228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