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3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佑薇林淑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佑薇即林淑真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遷出國外,並於91年6月25日遷出登記,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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