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欣璉 上列上訴人吳欣璉與被上訴人 陳麗婷 、 謝欣志 即 樂寶 兒婦幼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玖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醫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