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戊○○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方南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丁○○、己○○、甲○○、戊○○、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賢德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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