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八九三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士賢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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