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 禕凡 科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禕凡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一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五萬元及六十五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一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0.七五%、一%計算,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經調整後最低者,分別為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五五、百分之八.八0五),應按月給付,逾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除原約定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禕凡公司僅分別繳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十日為止,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四件、戶籍謄本三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含董事、股東名單)影本一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四件、戶籍謄本三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含董事、股東名單)影本一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影本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F0;~T40;┌──────────────────────────────────────────────────┐│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及│利息│違約金│││餘額(新台幣)│││├──┼───────┼────────────────┼──────────────────────┤│一│二百三十五萬元│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㈠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年│││(借款金額與餘│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五五│││額同)│.五五五計算。│五計算。│││││㈡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一一計算。│├──┼───────┼────────────────┼──────────────────────┤│二│六十五萬元(借│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㈠自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一日止,按週│││額金額與餘額同│週年利率百分之八.0八五計算。│年利率百分之0.八0五計算。│││)││㈡自九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六一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