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一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一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宋一龍因強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一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7.03回溯96小時│97.07.02│97.07.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38號│第4749號│第4749號│├─┬──────┼─────────┼─────────┼─────────┤││法院│南投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840號│97年度訴字第840號││事│案號│17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06│97.11.28│97.11.28│├─┼──────┼─────────┼─────────┼─────────┤││法院│南投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840號│97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案號│1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5│97.12.30│97.12.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7年度執他│嘉義地檢97年度執他│││第1471號│字第159號│字第159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一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7.06.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7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2105││││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0│││├─┼──────┼─────────┼─────────┼─────────┤││法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05││││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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