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漢具保人伍偉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偉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偉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由具保人伍偉峯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105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卷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函文、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件,足認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接受執行。另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逸。從而,依照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