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 陳麗玉 被上訴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陳麗玉)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43,0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