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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