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丙○○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蕭立俊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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